轻信中介30万打水漂 买房市民向房屋中介公司索赔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24 15:11) 点击:1030 |
轻信中介30万打水漂 买房市民向房屋中介公司索赔 早报讯 市民周先生(化名)通过中介公司看好海安路一套房,并向卖房人支付了30万元首付款,但没想到的是卖房的迟某竟是个骗了50多人、1000多万元的骗子(本报2005年8月18日曾予报道)。周先生因无法讨回房款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认为是它提供的虚假售房信息导致自己上当,市南法院一审判决周先生与中介各承担50%的责任。昨天,记者获悉中介公司已经上诉。 30万元首付给了女骗子 据周先生诉称,自己在2004年2月通过中介公司一名店长韩某的推荐,与卖房人迟某达成了购买海安路一套房子的初步意向,并在韩某书写收条,迟某签字的情况下,将30万元购房首付款交给了韩、迟两人,对方也承诺10天内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但一直到4月底,购房手续还没有办,周先生也听说卖房的迟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警方抓获。周先生认为中介提供的虚假售房信息致使自己遭受巨额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他将中介公司和韩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30万元。 被告的中介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周先生是单方面与迟某交易,并亲自将购房款给了迟某,中介公司没有提供中介服务,与周先生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周先生也没有支付中介报酬,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各承担50%责任 周先生向法庭提供了迟某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对韩某的询问记录等6份证据,证明被告的中介公司向自己提供了虚假房源、韩某接待卖房人迟某的情况及自己交出30万元购房款的情况。但中介公司及韩某认为这些证据不能说明他们向周先生提供了虚假房源,并也提供出3份证据。 市南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周先生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此案中韩某作为中介公司的店长,在周先生购买房屋的过程中由其同事介绍带领周先生看了房子,联系了迟某到店中与周先生商量价格,并为迟某收款代写收条等行为,足以证明中介公司与周先生之间形成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中介公司在向周先生提供中介服务时,提供了虚假房源,造成周先生损失30万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周先生作为买房人,没有尽到审慎的审查注意义务,对自己遭受的损失应承担50%的责任,判决中介公司赔偿周先生15万元。(记者 段海鹰) 法官提醒 中介公司必须提供真实房源 据法官介绍,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房源信息完全由中介机构掌握,中介机构在交易完成前,极力保守房源信息,不允许买房人与卖房人私自联系,买房人完全是基于对中介机构公布的房源信息的信赖而选择要购买的房屋,这就要求中介机构在提供媒介服务中,提供真实的房源信息,包括房主、房址等信息不应有瑕疵,以保障买房人的交易安全。 在本案中,卖房的迟某从未在海安路买过房,但被告的韩某将此消息在中介公司登记并介绍给周先生,提供了虚假的信息。 相关新闻 2005年8月18日,早报报道了年过六旬的无业老太太迟某,打着“能买到便宜房子”的旗号,从1999年至2004年不断诈骗钱财,先后有50多人上当受骗,交给迟某1000多万元购房款不见踪影。2005年8月16日,迟某被青岛市中级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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