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房屋中介交易“陷阱”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4-12-24 15:04) 点击:400 |
警惕房屋中介交易“陷阱” 2008年12月8日,张先生在某中介看好了海苑花园的一套二手房,房主出价53.8万。张先生给中介打电话表示50万可以考虑。中介说,为表诚意,也为他们向房主讲价,必须签订《房地产买卖意向协议书》。填完后张先生缴纳了5000元现金。当晚,张先生仔细核算了自己还款情况,发现自己尚无能力购买此房。次日,正准备给中介打电话说明情况,中介打来电话说卖主已同意以50万元出让。张先生说明了自己的情况,希望解除协议,但中介表示不可以。 为此,张先生提出了自己的异议: (1)《协议书》只强调我的责任,却没有提及任何我应享受的权益。也就是说,签了协议后,我要么买房、要么交5000元,没有别的出路。 (2)《协议书》只有两联(既然是买卖双方及中介的三方协议,应是三联),规定卖主在第一联签字即为生效,但第二联上明明有与第一联相同的“卖方确认”区,可见,没有给买方留出退出余地。 (3)《协议书》中‘意向金转定金’应是买卖双方及中介的三方协议,但却成了中介和卖方的协议。 (4)《协议书》中卖主享受意向金转定金5000中2500元的权益,但此协议书却规定由中介代卖主保管此项金额,也就是说,卖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可能享受不到自己的权益。《协议书》虽名为《房地产买卖意向协议书》,但实质上仍是违禁的“房地产买卖定金协议书。 【案例分析】 陷阱之一:“违约金” 在中介公司制作的格式合同中,往往会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约期限,如果买卖双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签约,那么就必须承担违约金”,但是在格式合同中相应的条款中又故意规避了中介公司自己应尽的义务,比如对房屋是否已有产权证、是否还存在共有人,房屋的必要居住使用条件、所在小区中必须告知的与居住相关的情况的告知义务等等。在此情况下,买卖方往往因发生诸多分歧而不能按期签约,此时中介公司就会索取违约金,要求买方承担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令买方叫苦不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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